17366333802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2-12-10
执行日期:1992-12-1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正确反映信贷资金营运状况,及时处理贷款的呆帐损失,根据信用社贷款资产风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用社及其所属网点和县信用联社营业部发放的各项贷款中的呆帐。
第三条 处理呆帐贷款的原则
一、信用社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集体所有制合作金融组织。贷款必须有借有还,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二、处理贷款呆帐要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维护信用社的权益,积极、稳妥,最大限度地减少信用社有形和无形的资产损失。
三、处理贷款呆帐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政策、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办理。
四、要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在一般情况下,先处理1982年底以前形成的贷款呆帐、死亡绝户的贷款呆帐及信用社社员的贷款呆帐。
五、信用社贷款呆帐处理工作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保密十分重要,应采取不定期的处理方法,但原则上三年内应处理一次。
第四条 贷款呆帐的条件。贷款呆帐系指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按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解散,依法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